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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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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
作者:洪冰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2

转发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

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意见的通知

粤人口计生委[2007]88

各地级以上市人口计生局、教育局、公安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人口计生部门要会同高校主管部门,指导各高校按照《意见》的要求,设立具有独立职能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本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高校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应指导、督促高校共同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各高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建立在校学生婚姻状况登记备案制度。对已婚女学生,应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一孩的,要先行申报登记,已生育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育措施,按时接受查环查孕服务。已婚女学生的生育、节育信息,应及时采集、变更,并录入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定期将相关数据汇总报至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

三、高校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情况纳入对高校和所在地政府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

四、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籍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处理,高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五、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与高校密切合作,及时为在校学生子女办理登记入户,共同做好学生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管理工作。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文章录入:人事处    责任编辑: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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