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进一步做好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广东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粤办发〔2021〕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内地教职工。
第三条 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的原则,以宣传教育为主、优生优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教职工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教职工及其配偶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五条 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由人力资源管理处统一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负责全校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计生办挂靠人力资源管理处管理。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在计生办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应根据计划生育工作职责,配备一名兼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八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九条 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手续应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办理。
第十条 属于归侨、侨眷的教职工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生育的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学校保障教职工享有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
第十三条 保障教职工生殖健康水平,鼓励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教职工年度体检中适当安排生殖健康检查项目。
第五章 优待和奖励
第十四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教职工,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男女教职工分别享受规定天数的陪产假和奖励假。
第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教职工,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男女教职工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儿假,休假期限不因子女数量增加而叠加,休假方式由二级单位与教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第十六条 教职工自愿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天,手术后7天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天;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天。
(四)接受皮下埋植术和皮埋剂取出术的,休息3天。
(五)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产假;怀孕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5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六)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累计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的,按照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十七条 教职工的配偶怀孕不满4个月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该教职工可以享受1天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天的看护假;怀孕4个月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可以享受5天的看护假。
教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的,在其父母其中一方年满60周岁始,该教职工每年可以享受5天的普通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该教职工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普通护理假与住院护理假不可叠加。
看护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和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教职工,继续享受相关独生子女优待奖励;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由政府按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由符合奖励条件的教职工自行前往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学校与育龄人员确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时,计生办将为其建立计划生育档案。
第二十条 教职工结(再)婚或离婚后一个月内应持结婚证或离婚证到计生办登记变更。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和教职工必须配合执行计生办布置的与计划生育报表有关的数据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处及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不落实本办法规定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学校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调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纪依规对相关人员追究纪律责任;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人员实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2年第17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中大人力资源〔2021〕1号)同时废止。如现有的相关文件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人力资源管理处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人力资源管理处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