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规定

发布人:郭永松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大人力资源〔2024〕22号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规定》经2024年第16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4年7月16日

 

 

中山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职工请假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国家和广东省等地方政府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中山大学全职教职工。附属医院、附属学校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教职工请假类型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哺乳假、陪产假、探亲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四条  教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申请第三条规定的假期的,必须严格按本规定履行请假程序。
  第五条  教职工请假应履行报备或报批程序。
  (一)报备程序。连续请假时长在7天以内(含7天)的,由请假人登录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平台提交请假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其中职能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领导人员请假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批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学校中层领导人员请假的,还应同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报批程序。连续请假时长在7天以上的,由请假人登录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平台提交请假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的请假申请报送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前,应先征求学校党委组织部的意见,其中中层正职领导人员的请假申请还需征求分管(联系)校领导的意见;审批完成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请假期满,请假人应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岗的,应不迟于请假期满前3个工作日提出续假申请。续假按报备或报批程序进行办理。

 

第三章 请假类型及手续


  第七条  病假
  (一)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病需请病假的,病假7天以内(含7天)按报备程序办理手续,病假7天以上按报批程序办理手续。病假手续应及时办理,急诊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在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平台办理的,由本人在病愈或脱离急诊等特殊情况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病假请假手续。
  (二)教职工请病假必须提供由我校校区门诊部或国内三甲医院出具的教职工本人的疾病诊断(病情)证明书和病假单(急诊除外)。其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教职工,请假在2个月以内的,可以提供所在地医保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超过2个月的须提供三甲医院开具的证明。
  (三)患重大疾病教职工病假期满后,经三甲医院证明身体具备工作条件的,可恢复工作。恢复工作后,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四)参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管理规定,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须提交三甲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经人力资源管理处、医院管理处组织专家审定,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医疗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延长医疗期结束后,须提交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
  (五)新录用教职工在试用期间休病假的,病假时间纳入其试用期时间,试用期不顺延。
  第八条  事假
  (一)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离开工作岗位需履行事假请假手续。
  (二)教职工在学校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因私出国(境)的,应办理事假请假手续。
  (三)教职工请事假7天以内(含7天)按报备程序办理手续,事假7天以上按报批程序办理手续。
  (四)教职工一次性请事假或同一自然年累计请事假30天以上(不含30天)的,按报批程序经人力资源管理处提出意见后,报分(协)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五)事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均纳入事假天数进行计算。事假最长期限为同一自然年累计不得超过50天。
  第九条  婚假
  (一)教职工本人在工作期间,经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的,可申请3天婚假。
  (二)教职工请婚假,需提供本人登记时间在一年以内的结婚证,并一次性连续安排。
  (三)教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各二级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费由教职工自理。
  (四)婚假由各二级单位按照本规定予以审批。
  第十条  产假
  (一)女教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由本人按照请假报批程序,在请假起始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产假手续。
  (二)女教职工办理产假手续,应提供生育登记证明、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及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三)女教职工产假为98天,并可享受80天的奖励假。产假起始时间一般从女教职工正式分娩的住院时间开始计算,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计入178天假期内)。
  (四)生育时因难产而剖腹等符合规定情况者,可增加产假30天;吸引产、钳产等符合规定情况出现者,增加产假15天。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产假不能相加计算。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工作)时间。
  (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女专任教师产假期间若正值寒暑假,其休假时间可顺延。
  (七)为保障女教职工及新生儿的身心健康,原则上各二级单位不予提前为休产假人员办理销假。
  (八)如国家与地方政府出台产假的最新政策,则按照国家与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哺乳假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同意,可请哺乳假全休至婴儿1周岁。
  (二)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可按规定给予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至婴儿1周岁,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如国家与地方政府出台哺乳期的最新政策,则按照国家与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陪产假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教职工可享受15天的陪产假。陪产假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二)男教职工申请陪产假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生育登记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探亲假
  (一)探亲假的假期期限,按照国家及地方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相关规定执行;因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内。
  (二)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报销往返路费1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选择探望父母或配偶父母),每4年给予报销往返路费1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报销往返路费1次。具体报销标准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出国(境)探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丧假
  (一)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配偶父母去世的,可申请3天丧假。
  (二)教职工需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各二级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费由教职工自理。但符合探亲条件,并在父母、配偶或配偶父母去世的当年未曾享受过探亲假待遇的教职工,请假办理丧事时,可享受探亲假关于路费报销的待遇。
  (三)丧假由各二级单位按照本规定予以审批。
  第十五条  育儿假、节育手术假、看护假、护理假等计划生育假按照《中山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中大人力资源〔2022〕16号)和本规定执行。
  节育手术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育儿假、看护假、护理假可以按规定拆分安排,原则上每个计算年度不超过2次。上述规定的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四章 销假与旷工


  第十六条  教职工请(续)假期满应在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平台办理销假,形成完整闭环。
  (一)请(续)假期满已返回工作岗位的或提前结束休假返回工作岗位的,应于返回工作岗位后3个工作日内在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平台按实际返岗日期办理销假手续。
  (二)合同聘用女教职工在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平台提交产假销假申请时,还需补充提供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等生育津贴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旷工
  (一)教职工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擅自离岗、请假期满逾期不归、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延长期满未达办理退休(退职)条件但不返岗履职的,按旷工处理。
  (二)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章 请假期间待遇


  第十八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计发
  (一)事业编制人员
  1.基本工资
  (1)病假时间年度累计两个月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时间年度累计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超出天数基本工资按9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时间连续超过六个月或病假时间年度累计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超出天数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超出天数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超出天数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试用期人员的病假工资,以其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上述(1)—(3)点相应情况计发。
  (5)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绩效工资
  (1)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时间连续超过六个月或病假时间一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其他工资
  病假期间其他工资全额计发。
  (二)新机制人员
  新机制人员病假期间薪酬处理参照事业编制人员执行。
  (三)其他人员
  1.基本工资
  (1)病假年度累计两个星期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年度累计满两个星期(含两个星期)未满一个月的,从第三星期起,超出天数基本工资按9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
  (3)病假年度累计满一个月(含一个月)未满三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超出天数基本工资按70%计发。
  (4)病假连续满三个月(含三个月)未满六个月(含六个月)或年度累计满三个月未满六个月(含六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超出天数基本工资按50%,且不低于社保缴纳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
  (5)病假时间连续超过六个月或病假时间年度累计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按缴纳社保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
  2.绩效工资
  病假当月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日计发(日绩效工资=月绩效工资÷21.75天,下同)。
  3.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合计如低于社保缴纳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社保缴纳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4.其他工资
  病假期间其他工资全额计发。
  (四)教职工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第十九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计发
  (一)事业编制人员
  1.基本工资
  (1)事假时间当年累计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2)事假时间当年累计在21至30天期间,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
  (3)事假时间当年累计在31至50天期间,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事假时间当年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2.绩效工资
  (1)事假时间一个月内累计超过7天(不含7天)不足10天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2)事假时间一个月内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3.其他工资
  (1)事假时间连续一个月及以上的,安家补贴暂停发放,待销假返岗后恢复发放。教职工与学校的聘用关系结束时,安家补贴尚未发放完成,不予补发。
  (2)除安家补贴外的其他工资,事假期间全额计发。
  (二)新机制人员事假期间薪酬处理参照事业编制人员执行。
  (三)其他人员事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均按实际工作日计发,其他工资全额计发。
  (四)事假时间当年累计超过50天的,次月起暂时停发所有薪酬待遇,暂时停止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销假正常上班后予以补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旷工期间的待遇计发
  教职工旷工的,旷工期间停发基本工资;教职工旷工1天的,当月绩效工资按50%计发;旷工超过2天(含2天)的当月绩效工资和其他工资停发。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在规定的婚假和丧假期间内,薪酬待遇全额计发;超出规定天数的工资按事假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含育儿假、节育手术假、看护假、护理假)、陪产假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工资全额发放;超出规定天数的工资按事假工资处理。
  (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计划生育假、陪产假等有关假期,在规定天数内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工资全额发放;超出规定天数的工资按事假工资处理。
  (三)经单位批准给予全休哺乳假期的,事业编制人员、新机制人员全休哺乳假期内的基本工资按75%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5%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安家补贴停发;其他人员全休哺乳假期内的基本工资按75%计发,绩效工资和其他工资停发,如发放金额低于社保缴纳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社保缴纳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
  第二十三条  病假、事假、产假、全休哺乳假、超过30天(不含30天)的节育手术假请假期间停发校区工作补贴,按工作日扣减请假期间相应月份的校区工作补贴,每月工作日按21.75天计算。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本规定,进一步细化各岗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公共服务及有关活动的工作要求,做好本单位教职工考勤管理,掌握教职工在岗履职尽责实际情况,规避长期脱离工作岗位的情形。因二级单位管理不到位,造成学校损失的,视情况扣减单位年度综合评价绩效。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处及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类请假的规定,对不落实本规定及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学校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调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六)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给予处分;
  (七)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处理措施。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请假天数按自然日连续计算,但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寒暑假期间,未明确享有寒暑假的教职工,按合同约定及聘任单位的岗位要求开展工作,如需请假应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其他工资,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指由学校结合岗位等级、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等因素,自行设定具体项目、标准和分配方式的绩效薪资项目。年薪制人员、协议制合同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参照同类同级同年资人员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在请假期间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教师申请学术假,需按学校学术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经2024年第16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教职工请假规定》(中大人力资源〔2016〕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人力资源管理处对本规定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规定执行不力,追究人力资源管理处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