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4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由于黄利辉(工号:015167)长期未回我单位上班,也未向我单位提供劳动,其行为早已符合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条件,双方的人事关系客观上于2002年2月1日也早已不存在。由于我单位通过其他各种方式均不能与黄利辉取得有效联系,无法有效向其送达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的通知,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单位作出如下公告:
我单位和黄利辉之间的聘用合同、人事关系已在2002年2月1日解除。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