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在校学生婚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进一步做好学生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粤办发〔2021〕3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国内地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引导学生以学业为重,在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婚姻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负责全校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计生办挂靠人力资源管理处管理。
第五条 各院系负责做好本院系学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档案的建立及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将各院系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章 结婚与生育
第六条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在校学生需办理结婚登记或婚姻变更登记的,可按照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凭个人户口卡、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七条 新生入学时已怀孕,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相关手续按照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怀孕,可以办理休学手续,相关手续按照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校已婚女生在怀孕后应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第十条 双方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已婚学生,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入户。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母)亲入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生育)时,应在一个月内持《结婚证》《离婚证》《生育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院系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院系应及时做好学生档案的更新,补充完善在校学生婚育情况信息,协助有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出具婚育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处及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不落实本办法规定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学校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调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纪依规对相关人员追究纪律责任;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人员实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委托培养、定向在职研究生由所在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2022年第17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在校学生婚育管理规定》(中大人力资源〔2021〕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人力资源管理处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人力资源管理处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