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由于容幼妮(工号:004614)长期未回我单位上班,也未向我单位提供劳动,其行为早已符合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条件,双方的人事关系客观上于1996年9月1日也早已不存在。由于我单位通过其他各种方式均不能与容幼妮取得有效联系,无法有效向其送达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的通知,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单位作出如下公告:
我单位和容幼妮之间的聘用合同、人事关系已在1996年9月1日解除。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