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处关于开展2017年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2017〕15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学校工作安排,现将2017年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 在学校及附属单位从事财务会计、经济、统计、审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学校岗位设置及等级聘用工作,并被聘用在会计、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岗位相应级别的在职在岗固定编制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此次申报范围
1.在学校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中,未聘用会计、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岗位相应级别的人员;
2.从外单位正式调入学校不满一年的人员;
3.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到各种纪律处分人员。
二、申报条件
1.按照《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与聘任暂行条例>的通知》(中大人事〔2006〕1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执行。
2.申请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任职期间的业绩成果从取得现资格的下月起,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任职资历(聘任年限)从聘任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外单位调入时间从正式调入学校工作之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
3.申请副高级推荐评审资格的人员任职期间的业绩成果从聘任现职务的下月起,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任职资历(聘任年限)从聘任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
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申请职务聘任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职务聘任
1.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以学校审议通过的时间为准,2017年8月31日至学校审议通过前的业绩成果等工作实绩,可用于申报高一级职务。
2.外单位人员获聘学校及附属单位会计、经济、审计、统计岗位,在原单位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通过统考取得中、初级技术资格且获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到校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请续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和学术论文、著作条件按《条例》规定执行。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
1.申报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参加学校组织的推荐评审。推荐评审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3.获推荐评审资格的人员,须按规定参加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后,申请广东省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4.继续教育条件按《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广东省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的人员需提交“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生成的2014、2015和2016年度继续教育证书。
5.经过广东省主管部门评审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后,须按《条例》规定申请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三)凡上一年未通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任职资格推荐评审的人员,本年度重新申报时,须提供新增加的科研成果。
(四)以后续学历(学位)申报的人员,须取得学历(学位)满一年以上。
四、有关工作安排
1.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真实地填写有关表格,附上个人业绩成果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汇总,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培养发展科。申请副高级推荐评审资格人员的材料须在所在单位及网页上进行公示,接受评议,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材料公示必须在报送学校前完成。
2.学校受理申请材料日期为2017年11月14日至11月17日,逾期不予受理。
3.学校成立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系列任职资格推荐评审与聘任专家小组,负责进行资格审核和评议。
五、收费标准
申报初级评审费,每人280元;申报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申报副高级推荐评审资格评审费,每人280元。由各单位统一收齐后,转账或现金交至学校财务处(账号:02020-56209005,注明“职称评审费”),并将转账通知单或现金收据复印件送交人力资源管理处培养发展科。通过学校副高级推荐评审的人员按广东省规定另行收取评审费。
相关文件可咨询所在单位人事秘书。有关表格下载路径:人力资源管理处主页—“表格下载”—“培养发展科” —“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系列职务聘任表格汇总”或“会计、审计、经济、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表格汇总”。
附件:
1. 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材料目录表
2. 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材料目录表
3. 2017年度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系列评聘时间安排表
人力资源管理处
2017年11月3日
(联系人:林锋,联系电话:84111797)
